电力工业部关于现有电厂利用
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电经[1995]336号)
根据国家经贸委《
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国经贸[1995]76号)精神,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就电力行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现有电厂进行技术改造(含以大代小项目),可以部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即吸纳股本和债务进行合资或合作。
二、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急需引进国外设备,新引进设备一般单机在30万千瓦以上;
2.已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但资金缺乏来源;
3.属于网内骨干电厂;
4.电厂的债权、债务清楚,各投资方对产权归属没有争议。
三、利用外商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应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建设电力项目报批程序》(电计[1993]350号)报批,具体的政策界限和归口管理工作由部经调司负责;大代小项目立项工作仍由计划司负责管理。
四、在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中,要严格按照《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的经济评价细则》(待发)进行经济评价工作,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实力,对电价进行预测,分析电价的承受能力,保证项目的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
五、凡地方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在上报国家经贸委的同时,应抄报我部。
六、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电厂项目在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时,也适用本通知的原则和程序。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改[1995]76号文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审批
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1995年3月11日 国经贸改[199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