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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5.各部属单位在报送出访团组请示件时,必须详细说明出访理由目的、派往国家、派遣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外方邀请单位、经费解决办法、团组人数及单位、负责人职务级别、出访路线。一经报出,不要随意变更。同时为保证出国任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任务一经批准,对各单位报送的对原任务内容进行变更性批准的追加请示件,除特殊情况外,我部将不再受理。因此,请各单位外事部门报送文件时,要严格把关。
  6.培训项目按类别分为经贸合同类、多双边货款项目类、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类,与国外电力公司间定期交流协议项下培训类及管理考察培训类项目。本通知主要涉及后三类培训项目的管理,对前两类培训项目的管理,部将另文通知。
  (1)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选派由项目执行单位具体组织安排,任务审批时须向国家外专局填报备案件。
  (2)与国外电力公司间定期交流协协议项下安排的管理培训,须按照外事程序、通过电力部智力引进办事先报送国家外专局审批。
  (3)管理培训类通常有两种渠道:部统一主办和外系统主办。考虑到此类项目的敏感性,部要求对外系统主办的管理培训要坚决控制,除特种专业内容外,原则上不同意派遣外系统组织的电力行业经营管理的管理考察和培训项目,如确有必要须事先报部审批。
  7.关于赴国外参加国际会议,如果计划与会代表须公开发表文章,须事先报送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际部进行学术及保密性审查。各部属单位在报送请示件时,须对引加以注明,否则将影响审批周期。
  8.根据外交部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香港过境逗留;在出访欧洲申根协议国家(即德法比荷卢意西)时,尽管签证有效,但各团组人员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擅自在外增访别国,违反者,将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给予通报批评。请各单位外事部门对此加强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回国团组要根据护照统一管理的规定,及时收缴护照,统一保管,并根据机票存根和护照验证核对路线。
  9.各部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出国团组考察访问回国后的跟踪管理。出国前各团组必须预先填写出国报告统计表,明确回国后提交报告的日期。为了更有效地推广各团组的考察成果,部要求各部属二级单位,要及时收集出访报告,并定期汇编成册报送部国际司和信息所。定期汇编的间隔目前暂定为每半年报送一次。
  10.已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对于越权审批单位,将视情节作出处理,直至取消该单位出国任务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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