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 电外[1996]115号)
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行业对外交流的规模也日益扩大。我部每年派出的考察与管理培训团组的数量及参加人数都呈递增的趋势。从总体上说,这些团组在结合国内各专业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学习考察国外适用的行进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经验方面,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对我国电力行业深化改革,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应当注意到,对这些技术考察及管理培训团组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派出团组过多、过滥,同一课题重复派出,对某些国家和单位的考察访问过于集中,甚至还有个别部属单位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费旅游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旅游渠道,以考察培训为名,与某些系统外单位搞公费旅游。上述情况,必须引起部属各单位领导及外事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派出团组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加以制止。
根据中央最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考察管理的通知精神,部重申外事管理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1.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出国任务审批和人员派遣必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有“两权”的主管单位审批,如系跨地区、跨部门任务派出,必须事先逐级征得部外事主管部门的同意,办理同意委托手续,一律不准擅自通过地方和外系统派出。凡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此类团组的单位,一经发现,我部要追究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严重的在全国范围通报批评。
2.为了防止出现对某些热点国家、地区和单位的访问过于集中和重复考察,部决定从1996年起对热点单位实行单独报批手续,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任务类别统一归口平衡。根据近年派出情况,现决定首先对香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和法国电力公司列入单独报批清单。各部属单位(含部属有“两权”单位)欲派往上述两公司进行考察、培训的团组须报部审批。
3.根据中央外事统一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部再次明确,涉及派出团组的组团通知必须以出具由我部或中电联发出的外字编号文件为据,如不符合规定,各部属单位外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各部属单位涉及团组出访的请示,也必须以外字编号上报,否则,部国际司将不予受理。
4.各部属单位外事部门要注意防止本单位人员参加由部外系统及地方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考察出访活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学会、协会、群众社团性中心及未经国家资格认定的公司无权单独组织出国(境)考察培训,各单位收到此类单位的组团通知时,要注意请示,对那些没有明确目的,同时明显带有盈利及/或公费旅游目的的组团,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