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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3.中标单位: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选厂、合理决标、诚实可信。
  四、招标条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电工程主机设备: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电力部将项目可研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提出的设备主要是根据设备金额限度(国内设备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设备为50万美元及以上)编制的,对于系统中某些关键重要设备也列入表中。
  3.项目单位董事会成立。
  4.项目建设日期、设备的供货日期明确。
  5.设备资金(预付款)落实。
  6.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
  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经开发行同意。
  五、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或招标通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数量不受限制。
  2.邀请招标:向有投标资格的部分厂商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厂商一般三家以上。
  3.议标: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设备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从中决定中标厂商。
  六、招标
  1.项目法人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项目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①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委托招标书;
  ④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⑤招标保函。
  (1)招标保函一般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招标保函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支票或银行汇票;
  (2)招标保函在签订经济合同后三十日内退还委托方;
  (3)招标保函用于委托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补偿招标单位相应的损失:
  a.委托方要求终止招标;
  b.委托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
  c.宣布中标后,委托方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2.火电和输变电设备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通知);
  (2)投标须知;
  (3)招标设备的技术规范书;
  (4)合同条款;
  (5)投标方须提供的各种表格格式。
  3.招标文件编制后交项目法人审查并报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还须经开发行确认。
  4.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集人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单位担任。成员:各投资方1人,招标单位2-3人,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1,设计院1人。
  5.成立各专业工作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单位、设计院、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组成,具体进行资料汇总等招标过程中的技术、商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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