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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十九条 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由此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参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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