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缩小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根据所完成的代表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原因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6月。
第三十八条 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三)资质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