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按其自身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承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