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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电安生[1997]132号)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将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部备案。
  附件: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办发〔1997〕54号文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电力系统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都要作出应急反应,立即按应急预案投入抗震救灾;在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 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含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成立
  当接到当地地方政府临震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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