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1998年版)》和《火电机组达标投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9日)修订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机组移交
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版)》的通知
(1997年3月7日 电建[1997]117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火电机组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我部在总结达标投产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1995年印发的《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电建[1995]449号)修订为《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版)
附件: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版)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火电建设“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整体要求, 全面提高我国火电机组的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促使新机组投产后尽快实现安全、文明双达标,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各类新(扩、改)建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3.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的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和设计、合同等为依据,认真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严禁以达标为名提高装修和建设标准,不准搞形式主义。
4.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人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达标必备条件
1.机组及其有关系统的建筑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按部颁《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简称《启规》,下同)完成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移交生产。
2.考评机组自破土动工至移交生产,各参建单位未发生重大人身死亡考核事故和重大的非制造性设备事故;自破土动工至移交试生产的施工期间,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含建筑和安装)未发生累计3人及以上的人身死亡考核事故;试生产期间,各参建单位未发生人身死亡或一次3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
3.未超过部颁“工期定额”。
4.考评项目一至五的得分,都必须在80分及以上。
三、考评项目
1.安全管理。
2.技术指标。
3.施工工艺及文明生产。
4.调整试验。
5.技术资料管理。
6.工程综合管理。
以上各考评项目均采用综合评分,总分为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考核得分和第六项的附加得分之和。其中考核得分应为标准分减去应扣分;附加得分应为应加分减去应扣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分,最低分不限,如该机组无附加得分,其应扣分须从总分中扣除。评分标准详见附录A。
四、考评程序
1.在机组试生产期间,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负责,
组织生产、施工、调试、设计等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对达标考评机组进行自查,经整改、完善,具备达示必备条件后,在试生产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其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或其他建设项目法人主管提交达标自检报告和达标预检申请报告。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或其他建设项目法人主管,
收到达标预检的申请报告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并主持达标预检。预检通过之后,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其电力集团公司提交达标预检报告和达标复检申请报告。
3.电力集团公司收到达标复检申请报告后,
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并主持达标复检。复检通过之后,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后三个月内向电力部主管部门提交两份完整的复检报告。
4.电力集团公司直管的机组和部直属省电力公司管辖的机组, 达标预检和复检可合并进行。
5.对有特殊意义的基建达标,由电力部主管部门主持达标复检。对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或有特殊情况的机组基建达标,电力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参加电力集团公司或部直属省电力公司主持的达标复检。
6.单机容量200MW以下的机组,均由其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或其他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达标复检,预检和复检可合并进行。复检通过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其电力集团公司和电力部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壹份完整的复检报告。
五、奖励办法
1.凡通过达标复检的300MW及以上机组,由电力部审批并行文,命名为“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颁发统一制作的奖牌,并对参建的建设项目法人、总承建、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调试、生产、主体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
2.凡通过达标复检的300MW以下机组,由达标复检的主持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为“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颁发奖牌,并对参建的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
3.建设项目法人对获基建达标称号的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以体优质优价。
4.电力部主管部门每年度在部级电力行业报刊发布达标机组及参建单位的达标业绩。
5.凡有基建达标业绩的总承建、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 在招投标评议中应享受加权优惠。
6.基建达标的业绩将逐步与参建单位的资质挂钩。
六、附则
1.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是对新建火电机组执行建设方针政策、
标准规程的检查并进行综合评价。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检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后提出书面报告并在现场定布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自检的范围和深度不应仅限于本办法的规定,复检可对预检结果进行抽查,但不能仅限于预检的内容。达标要讲效果,切勿走过场。
2.达标的要求必须由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完成。
对本办法颁布时的在建机组,如因达标整改、完善增加费用,除有明确责任者的应由其自负外,可计入试生产成本。
3.电力部主管部门对已命名的达标机组视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
隐瞒达标必备条件者,将取消命名、收回奖牌和证书,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电力部电建[1995]449号文颁发的《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5.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办法编审部门: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主 审:梁兵 陈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