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购售电双方在项目筹资、建设、运营等过程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应按时完成相关的输变电工程;按合同规定购买正常购电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收购超发电量;进行经济调度与技术调度;按规定时间结算电费。购电方有权要求售电方提供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与电价有关的真实的财务资料。
售电方应做到电厂机组按期投产上网,并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定期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及时提供设备健康状况和检修计划。售电方有权要求购电方提供测算电价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 为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签订购电合同前在征得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后,可以草签意向书。
第七条 购电合同除必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外,还必须具备电能收购、电价、电费结算、电能计量、电厂与电网技术配合、电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修,并网与解网、调度等特殊性条款和内容。
第八条 购售电双方可根据发电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的电力电量需求,签订长期或短期购电合同。长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凡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购电方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其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确定的资产移交的期限。短期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
第二章 电能收购
第九条 购电合同中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购电量,包括调试期电量、商业运行期电量。
第十条 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
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购电合同中应规定由于购电方或售电方的原因使得实际购电量与计划购电量、实际检修时间与计划检修时间发生一定偏离等情况下的电能收购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