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9日 电经[1996]657号)
为规范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各方的利益,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凡是上网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第三条 购电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
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