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电力工程设备质量监督
第五十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分为设备制造质量第三方监造和设备安装质量监装两种形式。
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由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负责进行;设备安装质量监装由设备制造厂家派出机构进行。
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并委托作为第三方的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进行设备监造并签订质量监造委托合同;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中标人必须派出机构在设备安装现场监督、指导其所提供设备的安装。
第六十条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设备质量监造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必须取得设备质量监造代理资质等级,并据此通过招投标竞争从事相应的代理业务。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认定暂按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接受设备用户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制造单位执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监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等全过程的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设备交货时必须具有质量监造代理机构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三)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对较大质量问题及时向委托人反映,提出解决措施,并按委托人意见与制造单位交涉。
(四)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组织生产与货物交付。
(五)对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交货延期和质量等问题,代表委托人办理索赔等合同规定的事宜;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六十二条 质量监造代理机构的活动及签发的有关文件、记录,均不得视为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的解除。
第六十三条 制造单位除按合同规定开展必需的技术服务和联络等活动外,对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还必须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其所提供设备的安装,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设备安装规程和有关标准情况;
(二)对重要安装过程及有关安装数据进行指导、确认;
(三)对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四)对不正确的安装行为提出意见和改正措施;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六十四条 设备制造质量监造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发)。设备安装质量监装的费用应含在订货合同中的服务项目项下,制造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章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招标资质证书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
(二)故意将采购项目划大为小或者故意提高标的技术参数,逃避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