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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七章 招标的后期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发电主机设备是国家目前仍保留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其供货合同除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和电力工业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主机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后尚需由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根据投产需要在年度生产计划平衡后予以安排生产,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安排发电设备生产与交货顺序:
  (1)已经国家批准的开工项目与未批准的项目相比,已批项目优先。交货按投产、续建、新开工的顺序安排。
  (2)投产时间计划在前的项目优先。
  (3)工程实际进度在前的项目优先。
  (4)合同签订与交货时间在前的优先。
  (5)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优先。
  上述五项标准不可或缺,需综合平衡,在各方共同监督下执行。
  各电力公司应在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将所辖项目的设备合同签订、机组投产安排、工程进度、设备款筹措、付款进度等情况,按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投产前一年安排交货、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投产前二年安排交货的原则报电力工业部计划司,由计划司根据上述设备安排原则商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会同机械工业部作出设备生产计划安排。
  各电力公司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争抢设备,以保证国家电力建设所需发电设备的正常供应秩序。如设备生产计划和建设进度发生矛盾时,要立即向电力工业部反映,由部建设司会同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商机械工业部协调解决。设备调度具体事项由成套局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工程因计划变更或因资金等原因导致建设工期推迟,而设备保管期超过待装期,近期无法使用的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商有关网、省公司及时进行调配。地方和自备电站项目省内和部门内调配有困难的可报电力工业部统一进行调配。
  设备调出的项目,当计划重新确定或建设进度已有条件加快时,负责调配的部门在年度设备生产计划中对其分配设备时给予优先安排。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主、辅机或部件调配时,调入与调出单位应签订协议,并由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订货催交,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归还。调配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价差)一律由调入单位支付。
 第五十七条 设备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承担价格风险,不再进行设备调价,合同双方不得私自修改合同价格或作出承诺。
  因物价、汇率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设备(包括辅机)价格时,应将有关资料报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审核,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经调司牵头会计划司、建设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商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统一调整设备价差;辅机设备价格调整由成套局进行,但在出文前必须会签电力工业部经调司、计划司、建设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
  凡擅自抬高设备价格的项目,其高出部分不得参加调概,不得进入上网电价。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设备年度生产计划顺序及有关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设备款和履行其它各项应尽义务。
  项目单位要做好设备验收工作,设备保证期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扣除违约金及质量保证金。因供货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处理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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