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除第(一)、(二)项条件外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以及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谈判并草签合同,草签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
  主机设备合同格式必须采用《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中重要条款时,需征得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合同双方草签的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办公室加盖审查章生效。
  在合同审查批准的同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设备由合同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合同副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落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保证金如数退还招标人。
 第五十二条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发电主机设备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所招标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已签订供货合同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还应执行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文本中加以明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