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