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 投标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