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标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列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