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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 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          第五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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