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3号)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
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 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