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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

  (三)当事人的主张、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情况组织若干名调解员成立调解工作组,并指定首席调解员。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的任务
  (-)调解员应以独立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友好解决。
  (二)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材料,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三)调解员应遵循公平和正义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当事人意见,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调解调查中,调解员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争议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调解工作组的调查情况介绍和处理意见,充分进行研究讨论,确定调解建议、方案,反复征询争议双方意见,进行公平合理的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四、争议调解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可以自行和解。双方和解的,可以请求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和解意愿作出和解协议书,也可以撤回调解申请。
  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项争议调解申请,争议调解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当事人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和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书经双方代表和首席调解员共同签名,加盖各方印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三个月仍不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调解受理费和调解处理费。调解受理费按件计收,具体收取标准本着保证争议调解机构正常运行的原则,由争议调解机构制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调解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全部调解费用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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