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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

  二、项目争议评审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争议评审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争议评审组按照有关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共同签定争议评审工作协议,方可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争议调解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争议评审组调解员姓名;
  (二)项目争议评审组的工作范围,争议调解的工作方式及程序;
  (三)项目争议评审组与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及法律关系;
  (四)争议调解费用的支付,甲乙双方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证。
  第二十条 项目争议评审组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制定争议调解工作计划,在争议双方的积极配合下,深入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妥善处理争议。
  三、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合同争议任何一方不接受项目争议评审组的评审调解意见,可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向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并应附有有关合同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争议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递交争议对方当事人;
  (四)对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调解程序开始;
  (五)争议条件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争议,通知申请人按规定预交受理兼;
  (六)对方当事人明示拒绝调解或者在接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拒绝,调解程序不得开始。
  第二十三条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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