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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
 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电水农[1996]876号)


  为了适应我国水电工程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水电建筑市场体系,公正调解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促进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水电建设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调解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推动水电建设事业发展,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水电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水电工程建设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合同争议,真诚寻求友好解决并同意适用本规则时,本规则得以适用。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必须在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同约定,遵循客观正义的原则,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公平合理的调解处理,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力求友好地解决争议。
  第四条 争议调解实行一次调解制度,已经调解处理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五条 调解处理争议纠纷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自愿申请调解,承诺履行和解协议。
  第六条 凡是争议调解机构可作调解的争议,水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作调解处理。对于争议调解机构按照正常程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国家水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贷款金融机构予以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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