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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述需要设置审计机构的单位,可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第五条 审计署驻电力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电力部领导下行使政府审计职能,并负责组织指导电力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网局、省局,水电建设总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以及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各级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可视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会计、工程、经济各占一定比例的干部,从事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审计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力部、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厂局长(经理)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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