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电审计[1995]615号)


  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原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电力部门实际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所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电力部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审计分局。电力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下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其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