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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开标之后又进行议价竞争者;
  (2)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最低限价者;
  (3)投标文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证明要求者;
  (4)对招标文件缺乏必要反映,对重要条款答复有误者;
  (5)不按规定日期投标者;
  (6)标书文件未加密封者;
  (7)确证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定标程序
  评标小组评标后应立即书面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决策程序在评标的基础上最后决定中标单位,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八条 自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得超过60天,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15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30天内,依照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如其中一方无故拖延签订合同,对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互换各自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中标价的2%~3%)证明,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还。
 第四十一条 中标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时,要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履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
 第四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发包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求上级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请求双方已经认定的机构(合同中明确)仲裁,也可以依法起诉。

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电力部是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最高行政主管,负责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检查电力行业各地区招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四)依法维护国家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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