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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对标底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至开标之后。应制定违纪制裁办法,并有执行监督部门。

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的单位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要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联合投标的各方参加投标。
  联合投标的各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要向招标单位提交标明一定数额的投标保函,开标后未中标单位的保函由招标单位及时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函,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转入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将工程进行分包,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要签订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要向中标单位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投标代表在投标活动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价格变动信息确定投标报价,包括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优价。
  (二)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时,按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工期补偿费(或赶工措施费)。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参考,但投标时应按原标书和修改建议后标书分别报价。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招标秩序,投标单位从投标截止到定标之前不得放弃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现有的施工任务、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一览表。
 第三十条 投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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