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