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电建[1995]40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部研究制定了《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在执行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建设司。

附件: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1995年7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