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电力试验
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电安生[1996]634号)
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开始,在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现将《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随时报部。
附件:1.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2.由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
附件一: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
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促进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更好地为电网服务,发挥“四个中心”的作用,根据部《关于开展电力生产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电力试验研究所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达标院(所)的必备条件
1.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深化改革,勇于开拓,无违法违纪行为。
2.已获主管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同)或省、市级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文明单位”等称号。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或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一次事故中3人及以上重伤);未发生院(所)应负主要责任的电网或机组特大、重大生产事故;未发生人为责任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交通、火灾等严重事故。
二、达标考核指标和分值
1.安全工作 100分
2.文明生产 100分
3.四个中心 200分
4.成果和人才 100分
5.基础管理 100分
三、达标考核标准
达标院(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所有必备条件;
2.五项考核指标中,第3项得分在160分以上,其余各项得分均在80分以上。
四、考核指标分解和评分规定
对五项考核指标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及评分规定等详见附件。
五、考核办法
(一)申报
1.申请达标的院(所),必须具备必备条件,考核内容自查合格。
2.院(所)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填写统一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2)申请院(所)的《自查报告》以及各项指标的评分说明,一式二份。
(3)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考核
1.达标院(所)的考核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院(所)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和直属省公司于4月底前报电力部审批。
2.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人员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确保正确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审批和复核
1.达标院(所)由电力部审批,并进行抽查。
2.达标院(所)的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国电力报每年公布一次达标院(所)的名单。
3.达标院(所)的奖励政策与本系统发供电企业相同。
4.达标院(所)不搞终身制。各主管电力公司每年定期对达标院(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报部。发现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扭转;到期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电力公司提出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撤销达标称号,并中断已执行的奖励政策。
5.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在申报过程中,应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审批部门撤销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电力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并修改。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 电力部电力试研院(所)安全、
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
院(所)名称: (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业部
一、院(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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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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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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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院(所) │ │ 企业类别 │ │
│ 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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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值 │ │ │ 年末在册│ │
│ 固定资产 ├───────┼─┤ 职工人数 ├─────┼─┤
│ │净值平均占用额│ │ │ 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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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年被评 │ │
│ 为电力系 │ │
│ 统或国家 │ │
│ 级、 省、│ │
│ 市级思想 │ │
│ 政治工作 │ │
│ 优秀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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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五 │ │
│ 年以来曾 │ │
│ 获国家级 │ │
│ 和部级荣 │ │
│ 誉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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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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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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