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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n  1+R t
  调整后的土地费用=征地费×0.6+∑(---)×A
                  t=1 1+is

  式中 A——土地的净效益:即农作物产量乘相应的影子价格减去农作物的生产成本;
     R——农作物产量增长率,可按3%计算;
     t——年份;
     n——计算期;
     is——社会折现率(见《方法与参数》)。
  第三十九条 其他费用的调整
  1.扣除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
  在财务评价中,对税金、国内贷款利息等作为费用计列。但从国民经济评价角度看,上述费用并未造成资源的耗费,属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应予扣除。
  因此,要从财务评价投资中扣除耕地占用税、进口关锐、增值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设备储备贷款利息等费用。
  2.联合试运转费的调整
  主要调整燃料费和材料费,其他费用不调整。煤价按影子价格调整。
  若财务评价的燃油为议价时,可不作调整。
  材料费按1.5~1.7的换算系数调整。
  第四十条 配套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整
  以财务配套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按《方法与参数》给出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
  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乘以98%的固定资产形成率计算。
  第四十二条 生产流动资金的调整
  按财务评价的方法用影子煤价计算经济生产流动资金。
  第四十三条 经营成本的调整
  可在财务评价经营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换算或直接选用为国民经济评价提供的影子价格计算国民经济经营成本。
  国民经济经营成本包括:发电成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其他费用)和供电成本。
  第四十四条 燃料费
  燃料费的影子价格是以标准煤影子煤价乘以燃煤量(标准煤)进行计算。
  按国家计委在《方法与参数》中颁布的原煤影子价格为计价基数。燃料费的计算公式为:
    燃料费=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标准煤影子价/(1-运输损耗率)
  定额运输损耗率:铁路和公路1.2%;水运和水陆联运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
  标准煤影子价格的计算公式见《方法与参数》。
  如设计煤源为几个不同煤矿和城市时,应先分别计算出各地。各矿到厂的影子标准煤价,再按各自供煤量所占总燃煤量的供应比例,加权平均算出该项目的综合标准煤影子价格。
  第四十五条 材料费
  以财务评价材料费乘以1.5~1.7的系数换算为材料费影子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其他经营成本内容不作调整,仍采用财务评价的费用。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效益计算

  第四十七条 影子电价
  作为产出物的影子电价应按分解成本或边际成本,分各地区测出;或近网、省局根据产品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确定用户所能承受的边际电价。在未测定前,现暂按《方法与参数》中的电力分网影子价格计算。
  第四十八条 效益中的转移支付
  增值税、所得税等是政府调节分配和供求关系的手段,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不计为项目的费用。
  国内贷款利息为项目与政府、或项目与国内贷款机构之间的转移支付,同样不计为项目的费用。
  国外贷款利息由于其支付造成国内资源向国外的转移,应计为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济现金流量表
  经济现金流量表是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报表,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成本扣除内部用于转移支付的部分编制经济现金流量表。当工程项目既有国内贷款,又有国外贷款时,除了需编制全部投资的经济现金流量表,还需编制国内投资的经济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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