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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应计入电力成本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器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财务费用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包括建设投资的还贷运行期借款利息,经营性借款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计算单项列入当年财务费用。
  若某种贷款采用名义利率并规定每年分数次计息,可按下式将名义利率换算成实际年利率:
    实际年利率=(1+r/m)m-1
  式中r为名义年利率,m为每年计算复利次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是单独核算单位。与发电项目配套的送变电工程投资,由合营企业代为筹措的,应由电网还本付息,在进行经济评价时,可与发电工程投资“捆”在一起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大修费、摊销费、利息、贷款偿还、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网电价的确定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
  第十八条 销售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1-自用及损耗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用及损耗率可用适当放大的厂用电率代替。

第五节 税务

  第十九条 增值税:增值税按照国家对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计算。
  在进行经济评价时,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电价和成本评价项目财务状况,并按规定的增值税率测算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第二十条 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营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上网总成本
  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
  目前,我国对能源合营项目采取下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营项目设在下列地区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沿海经济开放区;
  (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
  3.合营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海南岛的合营项目按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汇出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从合营项目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扣交或减免汇出所得税。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汇出所得税。电力合营项目是否为先进技术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金(即工程成本)的偿还源为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
  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借款合同或意向规定的还款期限及支付的方式,依次用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还款;投产初期还贷资金不足时,可将部分利息偿还后延,也可借短期贷款偿还。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合营项目利润计算的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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