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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
 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1996年9月22日 电经[1996]6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本细则适用于中外双方利用现金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可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本细则进行经济评价。
  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中方合营者向国内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
  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中国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
  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八条 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的费用及相应的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无形资产投资: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含设计费),场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含商标权、版权、其他特许权等)。
  3.开办费:指项目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调研费、人员培训费、招标评标费用、筹建人员工资及其他筹建费等。
  4.预备费:指投资估算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和物价变动因素。
  第九条 在项目投产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资本化的原则计入工程成本。
  合营各方以合资企业名义筹措借款的建设期利息,应按各种借款的币种和要求的计息方式分别计算。
  结合电力工程项目边建设边投产的特点,投产期借款的利息应合理分摊,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费用,其作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流动资金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按合财表2计算。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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