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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预审是建设单位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预审管理和程序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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