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总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质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质变更
第十一条 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
(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
第十四条 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检测专业。
第五章 资质复查
第十五条 资质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衽复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满三年者,必须按时申请复查,过期不复查者,按无资处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附表三),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能否胜任试验检测的实际工作;
(三)能否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试验检测工作实效。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对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由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颁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符合变更条件者,审批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原证书收回。
(二)对不符合变更条件而资质复查合格者,退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的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在其证书上进行复查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遗失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须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向原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损毁、涂改、转借、出让。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取消试验检测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