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质监字[199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高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公路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部属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招待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
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