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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失效]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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