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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失效]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佣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末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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