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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失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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