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失效]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二)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