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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局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审核局管内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址,核定铁路通信频率,代理核发机车制式电台执照;
  (五)负责领导本局各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本局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督促和办理本局管区频率占用费缴纳工作。
  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上级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分工开展工作。
  第七条 铁路局以外各部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八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无线电监测、检测机构,或指定无线电监测、检测机构。无线电监测、检测机构接受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实施铁路无线电频率、频段电波的监督、监测;检测铁路无线电台(站)设备;参加验收测试铁路无线电通信工程等。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要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
  (三)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单位要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由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核发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外,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设置下列无线电台(站)时须按照本规则报请铁路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电台执照:
  (一)跨铁路局组网的无线电台(站),铁道部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涉及境外通信的无线电台(站)必须报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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