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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
 1996年4月19日 国无管[199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利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需要,铁道部、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道部、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局、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报上一级铁路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全路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路各部门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指配,以及分配给铁路系统全国使用无线电频率(简称铁路通信频率)的统一规划;
  (四)负责办理铁道部在京直属单位和跨铁路局通信的非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申请手续;
  (五)负责全路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频率、台站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六)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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