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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告》(发布日期:2004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所依据文件已经废止。)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申办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
 (信电[1998]1号 1998年9月29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


  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
  一、对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以下简称国际联网业务),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申请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审批及核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即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信息产业部暂授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审批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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