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金桥信息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八条 对在中国金桥信息网上提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审批。
  未经电子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服务业务。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信息源提供者应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十一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金桥信息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信息源提供者上网服务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工业部对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设备和服务终端设备实行入网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服从电子工业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查阅、传播和发布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多媒体信息服务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