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 1998年3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集数据、声音、文字、图像等多种媒介,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向社会或公众提供的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传输与交换、多媒体信息检索、查询、多媒体数据处理、电视会议、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多媒体信息服务。
(三)中国金桥信息网:是指由金桥工程业主单位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为用户接入计算机公用信息网络获取多媒体信息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
(六)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通称。
第三条 电子工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电子工业部授权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
第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系统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需要,逐步完善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开发各种公众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
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经过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