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部关于通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凡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将按国务院和邮电部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报送的材料。

附:       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

          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报送的材料

  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向经营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办该项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同意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三、申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其作为CHINANET网接入单位以及同意其申办经营此项业务的批准文件。
  四、已获准接入CHINANET网的申办单位,应提交CHINANET网管理部门批准其接入CHINANET网的证明材料。尚未办理接入CHINANET网手续的申办单位,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事先征询CHINANET网管理部门的意见,事后由申办单位补交CHINANET网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材料。
  五、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七、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八、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及全国性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