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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一)严肃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检查者物品和服务;不得吃请受礼;
  (二)文明执法、尊重被检查者,坚持先教育后处罚,以理服人;
  (三)忠于职守,不得敷衍推诿,延误处罚,循私枉法;
  (四)遵守纪律,罚没物品一律上缴,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第五章 检查徽章与检查员证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徽章和检查员证是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标志和凭证。从事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佩戴检查徽章和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徽章和检查员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设计制作,按省编号,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放。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徽章和检查员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该部门组织发放。
  发放无线电管理检查徽章和检查员证应当注册登记,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当在检查员证规定的检查区域或系统内依法行使职责。检查区域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机构所辖设区的市(或相当设区的市一级)三级,超出检查区域实施检查属越权行为,被检单位有权拒绝并可提出申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徽章和检查员证不得转让、涂改;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时,应当上缴原发证机关;遗失时应立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应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出具检查单位正式介绍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一)隐瞒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纪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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