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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
 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体训竞一字261号 [92]国无管字15号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2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现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群众性的业余电台活动,对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学习通信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都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要求,决定在继续开展好集体业余电台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和发展个人业余电台。今年先在部分省市组织试点,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业余电台活动不但技术性较强,而且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应本着积极扶植、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好工作。个人业余电台开放以后,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指导其依照本办法,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

附: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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