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高等工程专科教育几个问题的通知
(教高厅[1995]4号 1995年6月20日)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高[1991]3号,以下简称教高3号文)下发以来,我国高等专科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提高工程专科教育质量,确保专科教育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对当前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定为3年。自1995年起各高校不应再开办修业年限为2年学制的工程类专科专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省、市、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工程专科的修业年限应实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背国家教委有关学制规定的学校和专业,有权停止其相应专业的招生和颁发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二、高等工程专科与本科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方针、教学内容等方面均有重大区别。那种把在校的不合格的本科生转为专科生(本降专)和把优秀专科生转为本科生(专升本)做为一种激励制度的做法是不当的,应予中止。
三、重申本科院校举办普通工程专科专业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工科专科基本专业目录》,加强对工程专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不满足专业设置条件和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的专业,应限期进行整顿,在限期内仍然达不到专业设置要求的专业,应停止招生。
四、不同类型的学校,有不同培养任务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高校培养任务的主次,合理安排本科院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专科生所占比例,不宜过大。
五、已开设工程专科专业的本科院校应把专科教学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要设立专科教学专职管理岗位,要健全专科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使专科教育的教学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