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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大纲的内容
  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三个部分,即课程性质的说明;课程内容及考核目标的规定;其他有关的说明或规定等。
  1.课程性质部分,包括课程的性质、特点、目的、要求,在所设考专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
  2.课程内容及考试目标部分,是对课程自学和考试的总目标、章节目标和知识点目标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内容不按章节知识点编排的课程,可按自身特点规定各层次目标,应使自学者、助学者、命题者都有一致的理解和认识。
  该部分是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主体,要求以教育测量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可测量的语言进行表述,把课程所含知识系统和能力层次按知识点或单元化解为考试目标。结合课程特点,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也可分别阐述。
  根据需要,可在该部分之后(或另作附录)附有适合于考核本课程常用的各类题型,使其对应试者、社会助学者和考试命题者产生导向作用。
  3.有关说明或规定(实施要求)部分,包括所用术语的解释或界定;对自学者、助学者和国家考试者使用本大纲的说明;考试时间长度的规定;学习本课程应具备的知识(如应该通过该专业考试计划中哪些门课程考试后才能参加本课程考试等);自学方法指导;推荐学习书目等。
  推荐的学习书目,可分为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应把符合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并适合于本课程自学的教材作为“必读书”。必读书可指定两、三种,供各地考试机构或考生选用。参考书原则上不超过三种。
  (二)大纲的体例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分别叙述,这也是大纲的基本体例。但有的内容可能有交叉,应努力做到结构严谨,层次清楚。
  三、大纲修订的步骤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修订工作,由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分别组织进行。修订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组织大纲修订小组,根据本大纲修订意见,联系课程实际,就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等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在论证时注意吸收教育测量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学考试大纲初稿。
  (二)第二阶段
  对大纲初稿广泛听取考试管理工作者、所在地区主考学校和考生的意见,同时尽可能按照大纲初稿进行命题考试,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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