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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设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设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87]教电字008号 1987年11月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使各广播电视大学能够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以充分发挥电视教育的优势,现对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只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可以设置广播电视大学的专业。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充分利用全国电视教育系统的优势,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对于培养高等专门人才的需要,设立通用性强、适应面广、相对稳定的专业科类,并通过这些专业科类的教学为地方广播电视教育提供可能的支持和服务。
  三、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根据地方对于培养高等专门人才的需要,可设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开设的专业,亦可设立地方所需要的其他专业。
  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专业设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归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专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设立专业,均须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广播电视大学设立专业后,应及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立专业,须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广播电视大学所设立的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特点及专业人才需求量适于广播电视教育;
  (二)学生来源充足;
  (三)与其他高等学校专业分工布局合理;
  (四)办学条件足以保证教学质量;
  (五)基层办学单位有能力进行教学。
  六、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立专业,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置专业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专业的理由和条件;
  (二)《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呈报审批表》,按统一格式(附后)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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